買開科技野嘅都知,大舖通常一減價就好難同佢鬥過。以前大舖減價都會收收埋埋,起碼唔會標個實價出來,真係減左都仲可以向代理投訴要佢加番,今次競爭法一出,除了消費者大聲叫好外,做生意的應該無人叫好。

石先生試著用不同角度來思考一下這次競爭法出現後的情況。

小型零售商角度

競爭法一出,大舖實價寫明減價,細舖因拿貨數量較少,折扣較少已經唔會夠減價空間,加埋租金成本與信用卡優惠等等,價格上的競爭力相信未來只會愈來愈難與大型連鎖店競爭。

大舖減價,咁細舖跟住減就得啦!話係咁講,但實際上又得唔得呢?為左件品牌及產品定位,廠同代理無可避免會有個建議零售價。法例原則上係可以俾零售商自由定價,但如果細舖個價定得太低或超級左方丈可接受個範圍,廠同代理一樣可以抬高番你個拿貨價或者直頭唔派貨#。

#法例中的《第二行為守則》有限制此類情況,但如果代理商唔係因賣得平而僅斷一隻貨,係完全唔同零售商合作,要舉證並不容易,現實上也好難規管。

相反,大型連鎖店某程度上想減幾多就幾多,廠同代理商都唔敢亂來。因為一旦得罪大型連鎖店,佢地決定全線停止入某代理商的貨,可能大幅影響代理商銷售能力與財政,屆時代理商可能得不償失,所以細舖面對任由定價只會愈來愈難做。

小型零售商面對價格競爭力較弱,未來或許更難生存,加上若代理商不理會小型零售商生存空間,也許只會加速滅亡。

廠商與代理商角度

大型連鎖店唔可以得罪,代理商自然唔好過。除了上面提到全面停止與代理商合作可以令斷了代理商米路外,如果大型連鎖店見對手減價太厲害,也可以要求代理商減低來貨價補充利潤不足,情況就跟大家經常聽到超市減價,但其實超市利潤無減到,優惠實際來自代理商同一道理。

與此同時,如果各零售店的價格減得太勁,對產品定位又係一個問題。當這一代產品説是頂級,但售價卻被零售商大降,那麼下一代還應該要訂高價格,還是再訂已被市場減到的價格?會否降了再被降價呢?

大型連鎖店角度

大型連鎖店講到咁惡,應該最支持競爭法,但其實競爭法一出,大型連鎖店要搶先減價就知佢地都唔係唔擔心。

大型連鎖店有信譽,而且消費者都知道電子野各家都係賣公價,相差有限,不少消費者唔需要格價,擔心自已買貴好多,銷量比較穩定。

不過未來消費者知道大型連鎖店都會有唔同價格,有機會加強格價可能。消費者看著價格走,大型連鎖店的銷量也有機會變得更浮動(特別係少左自由行,多左香港本地客,大家價格時間成本相對更低)。

大型連鎖店一般都有兩條數要跑,一條面數,一條底數,即整體的營業額與盈利。今日大型連鎖店可以用 Apple iPhone 營業額,用其他產品或配件等等跑盈利。

未來自由定價,連鎖店 A 可以忽然大減價殺連鎖店 B 一個措手不及,而連鎖店 B 也需要增加人手去查核市場價格,即時降價準備,跑得面數但可能跑唔到底數。

水貨零售商角度

咪以為只係賣行貨嘅零售商會難頂,其實賣水貨價都未必好得幾多,例如舊年賣到好勁的 LG G3 / G4 水貨都係因為行貨唔減得,兩者價格相差起碼 HK$1,500 先引到大家買水貨。

如果換轉今日大舖見到水貨太勁,直降價格令兩者相差 HK$800,你又會點揀?行貨差幾舊有保養都吸引唔少人啦!而且水貨零售商很多時候都是有入無出,有蝕錢無退貨。

好似 LG G3/G4 咁,水貨零售商見價好,平行貨 HK$2,000 入多啲,點知大型連鎖店反撃減價,然後香港廠及代理商為了追數又減埋價,結果水貨與行貨價格相差不多,水貨零售商可能得不償失。結果,下次水貨零售商見到同類產品價格好也不敢入貨,只好結束生意(消費者買到同類產品水貨的機會也減少)。

水貨零售商會消失嗎?未必,始終行貨提供的服務較多,從量的角度需要賣更多才可以承受有關服務費用,所以水貨零售商如果搵一啲無行貨嘅產品應該無咁大影響。

競爭法好嗎?

保障消費者當然好,但到底各種角色如何自處,保生不死,看來又係一番惡鬥,新一輪汰弱留強似乎又再展開。不論你係咪單位,睇來又要應乎市場轉變。


 「競爭法」出台後對科技產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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