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警察總部(港台圖片)

今年1月,一名警員在警察總部的女廁非禮一名偷竊案的內地女疑犯。他被控以搜身為由,在女廁內胸襲事主及窺其私處兩秒。裁判官認為被告重犯機會高,又視女性為「性物件(Sex object)」,判其監禁16個月。

 

26歲的鄺浩雲被控在今年1月於灣仔警察總部藉詞搜身,在女廁非禮一名偷竊案的內地女疑犯,早前已被定非禮及公職行為失當罪罪成,裁判官今日(11月20日)判被告入獄16個月,認為他當時有預謀犯案。

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將女性視為性發洩對象,重犯機會中至高。其代表的著名資深大律師清洪求情時指出被告在2013年確診患上強直性脊椎炎,每逢遇有工作壓力,背部均會出現痛楚,並認為被告年輕,罪成已摧毀其事業,希望裁判官可以輕判。

不過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雖然被告的犯罪行為不算嚴重,但由於濫用警權侵犯事主,感化官報告又指被告沒有悔意,而且堅稱受誘惑,沒有向事主道歉。被告的心理報告又指出他沒談過戀愛,以為女性是「性物件(Sex object)」,不適合被判感化或社會服務令,而且重犯機會高,故判其阻嚇性刑罰,2宗罪名共判監1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