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美國人正在用手機貢獻的數據生成一個資料詳細的位置數據庫——伴隨著這些人每天的活動,從公司到醫院、從自己家到朋友家——而這個數據庫是他們看不到也無法控制的。這種數據被稱為 CSLI (蜂窩基站位置資訊,cell-site location information),美國政府的地方、州以及聯邦的執法機構能夠在不需要法庭許可的情況下獲得 CSLI 數據。換句話說,如果政府想要知道你過去幾年曾經在哪裡出現過,他們並不需要向法官證明懷疑你可能從事某項犯罪活動。
公民隱私與「合理懷疑」
需要指出的是,搜集這種位置數據並非是一種不常見的做法。一項最近的年度研究報告顯示,AT&T 在 2014 年共收到 64,703 次查閱請求,今年上半年 Verizon 公司就收到了超過 21,000 次查閱請求。也就是說,2015 年,一家電信運營商每天會收到超過 100 次查閱某一名美國人位置資訊的申請。
那麼運營商是怎樣做到這一點的呢?從技術實現上來看,是這樣的:在每一通電話撥通和掛斷的時候,流動電話都會與其電信運營商進行數據傳輸。此時電信運營商會標記該部手機的大致位置——也就是距離最近的信號塔,以及與信號塔的大致位置關係——並且存儲到服務器上面。過去五年,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興起,CSLI 數據的概念外延和定義範圍大大增加。和傳統的功能機相比,智慧手機與服務器通信、向運營商傳輸位置資訊的頻率更加頻繁——也就是輸入位置數據——當智能手機收到一條推送消息或者是在後台下載的時候,都會發生同樣情況。
目前,美國各級政府的執法部門,能夠向任何一家電信運營商請求查閱該公司某個客戶的數據資訊,並且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得到。無論是過去一周還是過去七個月的信息,都沒問題。即便是郡一級的警探,希望得到類似的資訊,也完全不需要向法官做出正當理由的證明。(正當理由是美國法院給出搜查證的法律依據。執法部門需要在搜查一個人的住所之前給出正當理由證明。) 現階段,執法部門只需要給出一個非常低的法律依據即可,稱之為「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基於《電子通訊隱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基於「合理懷疑」的搜查要求可以很快被提交給法官,接著法官將會發出搜查令。2012 年,所有美國大型電信運營商均曾經暗示他們在收到類似請求時都會提供相應的數據。
違憲與判決分歧
那麼這種做法是否違背了憲法呢?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並沒有。但是在過去的兩周時間裡,反對這種做法的人士在法院訴訟方面取得了首次重要的勝利。
在過去幾年當中,兩所美國上訴法院就此舉做出了判決:第五和第十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均判決此舉完全合法,即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搜集電話位置資訊的做法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禁止政府在沒有搜查令的前提下,「不合理搜查並沒收」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的行為。這是因為兩所法庭借鑒了 1970 年代的被稱之為「協力廠商主張」(third-party doctrine) 的先例,也就是說用戶在自願向協力廠商給出資訊的時候,就失去了隱私保護的預期,類似銀行和電話公司的情況即是如此。
就在上周,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給出了不同的判決:在沒有搜查令的前提下,搜集公民位置資訊違反了所有美國公民享有的「合理的隱私權」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和用戶撥叫電話時輸入的號碼必須通過運營商的交換設備不同,通話用戶並非有意讓電信運營商記錄並在後台存儲他們的位置資訊,此舉也並非出於用戶自願,甚至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戶根本不知情。」美國民權自由聯盟的律師 Nathan Wessler 對筆者說道。
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將移動運營商搜集的大量位置資訊與 GPS 追蹤服務進行了比較。和 CSLI 不同,GPS 技術使用上的法律約束很多:在過去幾年裡,美國最高法院多次判決針對某個用戶或者物體的 GPS 技術追蹤服務符合法律規定的「搜查和沒收」限定,必須在獲得搜查令的前提下才可以實施。「與 GPS 位置追蹤技術一樣,手機的地理資訊紀錄也能夠顯示出某個用戶個體每天的生活總體和細節情況,」法官 Judge Andre Davis 在判決中這樣寫道,並引述了馬裡蘭大學法學教授 Renée Hutchins 的一段話:「這個國家的公民希望獲得在相對隱私前提下的活動自由,一個沒有政府針對公民個體位置記錄的環境。」
有關聯邦第四巡迴法院的判決,最重要的一點是增加了最高法院做出判決的可能性。因為顯然目前已經出現了巡迴法院判決分歧 (circuit split) 的情況,即兩所不同的巡迴法院針對同一個法律議題給出了不同的判決。
政府在未獲搜查令的條件下,是否有權調閱用戶的手機位置紀錄?最高法院的判決將會給出答案,就像最高法院在同性婚姻問題的判決一樣。
From 虎嗅
注:原文來自 The Atlantic,作者 Robinson Meyer,虎嗅編譯。
誰有權調閱用戶的手機位置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