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在一定的條件下實行緩期執行的刑罰制度。緩刑期滿,如不再犯罪或未發現漏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則撤銷原判緩刑,把新舊罪按數罪並罰處理。
先天不足的孩子
誰言寸草心,寸草本就沒有心,這不是它的選擇,而是生來便如此,沒有選擇的餘地,那麼如何度過春天呢?春天又如何面對小草?
母愛之偉大,有無數的故事在贊揚,有無數默默無聞的母親在用自己的方式彰顯著對孩子的愛意,有時不被理解,有時充滿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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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堅強的女人可以不畏懼任何困難,隻為了孩子能夠好好生活,在大多數母親的眼中,孩子就是一切,是整個世界,是活著的依靠。
不管孩子是什麼樣子,有怎麼樣的能力,當媽的不嫌棄當兒的,哪怕是面對一個真正癡傻的孩子,母親也割舍不下。
黃某用一生的經歷彰顯了母性的光輝,她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很健康,小兒子卻不健康,但是黃某一樣的對待和照顧。
在小兒子黎某(化名)還沒有出世的時候,黃某就感覺到了不安分,小兒子在肚子裡狀態不穩定,時不時的就讓黃某感到憂心。
母子連心吶,黃某感覺小兒子的健康狀況有起伏,就像自身的情緒一樣,相互牽連,於是黃某經常慢慢的安撫。
但是這個小兒子還是早產了,懷著忐忑心情的黃某看到小兒子順利產出,並且沒有明顯的先天不足時,松了一大口氣。
認為隻是自身過於敏感了,小兒子並沒有事,就這樣黃某開心的撫養著兩個孩子,過了兩三年,黃某才感覺出不對勁。
小兒子不像大兒子那樣活潑好動,而且也不會說話,走路也不安穩,這有些奇怪,大兒子在一歲的時候就開始學習走路和說話了。
心裡放心不下的黃某還是決定到醫院去做檢查,果然被認定小兒子患有唐氏綜合癥並軟骨癥,這基本上就確定了這個孩子的未來。
不僅是身體機能的發展受限制,而且智力方面基本不會有提升空間,可能永遠保持在出生嬰幼兒的水平。
獨立支撐的母親
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打擊,黃某很清楚小兒子將成為傢庭中巨大的負擔,不僅僅是經濟上的,而且是時間上的,精力上的,情緒上的,全面負擔。
孩子的父親直接就崩潰了,蹲在門外抽了一宿的煙,最終決定跟黃某攤牌,要把小兒子送出去,不管是丟掉還是扔福利院,都不能被拖垮。
傢裡條件也不好,沒有能力這樣照顧一個毫無用處的累贅,但是黃某不言不語,隻是靜靜的看著小兒子流淚。
丈夫知道黃某的選擇,黃某絕不可能同意放棄撫養小兒子的,丈夫很了解黃某,從黃某的眼神中看到了從未有過的堅決。
經過幾次的提議,丈夫的試探被徹底否定,無聲的抗議代表了一切,丈夫最終選擇了離開傢,從此再沒有回來過。
黃某反倒感覺輕松了,她要獨自拉扯兩個孩子,她甚至充滿了鬥志,丈夫不離開,黃某還時候要提防小兒子被突然送走。
黃某很害怕小兒子離開自己,這個世界上還會有人像母親一樣照顧這個癡傻的孩子嗎?不會了,黃某也不相信任何人。
大兒子很體諒母親,也很懂事,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母親一起照顧著弟弟,而且弟弟也確實持續的活了下來。
直到三十歲那年,小兒子黎某變成偏癱,原本還有部分行動能力的小兒子徹底成為躺在床上的一坨肉。
黃某心痛如絞,也隻能日復一日的悉心照料,她的願望很簡單,就是在有生之年,傾其所有的保護著小兒子黎某。
在每一個陽光燦爛的日子裡,帶著小兒子去樓下曬太陽,給不會說話的小兒子講故事,抱著小兒子的身體靜靜的躺著。
孩子隻要活著就好,就是個念想,這幾十年來,黃某都是這樣堅持下來的,早已成為了習慣,也早已想好了以後的結果。
徹底的解脫
小兒子黎某沒有因病而死,但是黃某的身體逐漸支撐不住了,83歲的黃某要帶著46歲的小兒子黎某生活,越來越吃力了。
關鍵是黃某清楚自己的健康狀態,近幾年的心臟病、高血壓,都是隨時可能要命的厲害疾病,黃某哪天可能晚上閉上眼,早上就醒不過來了。
別的倒也沒什麼可留戀的,黃某的一生充滿了坎坷,都是在操勞中度過的,但是黃某這一去,小兒子黎某該怎麼辦呢?
這個孩子這種情況,親戚朋友早都心知肚明,這些年全靠黃某的一己之力,堅持撫養著小兒子黎某。
除了黃某之外,再也沒有任何人能夠盡心照顧小兒子了,而且黃某也確實感覺到別人對自傢的照顧,足夠了,何必再麻煩別人呢。
黃某也是認定今後離開了自己,小兒子遭受什麼樣的對待,都不會有人管的,與其這樣白白受苦,不如就,隨自己一塊走吧。
打定主意的黃某,讓大兒子從藥店買來安眠藥,說是最近心慌失眠,不好睡覺。大兒子也沒有懷疑,畢竟上了年紀的人,吃藥很正常。
黃某給小兒子灌了60片安眠藥後,捂住了小兒子的口鼻,讓孩子輕輕松松的離開了人世。
做完這一切,黃某也坦然的去警局自首了,講述了動機和經過,告訴大傢,她隻是想要讓孩子走在自己前邊。
這樣不會受苦,黃某本身也能放心的離開,不再有牽掛。
這起案件令無數人感嘆母愛的偉大,但是法院沒有辦法不追究黃某故意殺人的罪責,哪怕是因為愛而殺人。
最終法官酌情,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執行。
法律分析
故意殺人的實際行為是不可辯駁的,因此按照基本程序來審判和量刑都沒有問題,即使是背後存在人人信服的隱情。
法律不能有例外,不能徇私情,必須按照規定來實際處理相關案件,這也是量刑區間存在的意義,有從重的情況,就有從輕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案例中的老太太出發點出於無奈,實施的行為較柔和,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和社會負面影響都很小,可以適用情節較輕。
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已經成罪的基礎上確實無法挽回,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實施,可以達到既明正典刑又體現出合理人文關懷的目的。
緩刑是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能夠保證被執行人以戴罪之身繼續進行日常活動,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
上述案例中的老太太被依法適用緩刑,就可以不因觸犯刑法而入獄,執行形式是對觸犯刑律的特殊照顧,針對個別情況依法進行必要保護。
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緩刑不是免罪的程序,而是有罪條件下的寬大處理,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因為特殊的情形條件可以被適用緩刑。
緩刑也應該先行宣告定罪,然後在判刑時也正常的定罪量刑,隻是確定刑期後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根據案件的特殊性或者犯罪分子的特殊性,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根據法定事由,進行緩刑制度的衡量。
首先要符合犯罪情節較輕的情況,即犯罪行為發生的過程不血腥,動機較合理,主觀惡意不大,造成的傷害范圍較小。
其次是有悔罪表現,體現出在犯罪現場觸犯法律的無奈和當時情況下的必然選擇,自身並不存在犯罪的執著觀念。
再次是犯罪分子本身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也就是說能夠基本確定犯罪分子回歸社會後繼續作案的可能性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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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是對社會輿論環境的考慮,如果群眾認為不應當被適用緩刑,當地社區反抗強烈的話,不能適用緩刑。
上述案例中的老太太,情況特殊,考慮其殺死兒子的初衷和手法,基本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而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也以三年刑期為底線。
綜合考慮,老太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是比較合理的判決,也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基本操作。
在緩刑期間,被執行人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傳喚和教育,及時的反饋信息,接受社區的監督和指導,全面的接受改造。
在緩刑結束後,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也就相當於免去了進去監獄服刑的過程,並公開予以宣告,保證被執行人可以正常的回歸社會生活。
緩刑是司法程序對不得已違法者的關懷和信任,並不違背立法的尊嚴,而是體現出法律為人民服務的基本準則。
事實案件的復雜程度,非立法者能夠完全預知,因此法律條文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完善、補充和優化。
現行法律條文的存在必定是因為在歷史案件中,存在相關難以判決的情況,並且影響巨大,才會最終形成明確的條文。
也就是說,法律的規定都是有必然的現實依據的,合理性不應該被質疑,在現實生活中嚴格遵守,靈活適用才是最有效的法治路徑。
性情中人總是容易上頭,在面對罪大惡極的兇犯時,恨不得把罪名的基本刑拉到最高,想讓各種犯罪分子統統死刑。
在面對上述案例中老太太這樣的情況,又感天動地,恨不得免除故意殺人的罪責,這樣的極端態度雖然情感上可以理解,但難免過激,法理上不應支持。
參考文獻:《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