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謝男2003年3月之後,發現在國小教書的妻子與同校的陳姓男老師曖昧,經過蒐證,發現從4月初到中旬,他們9日之內頻繁見面,共乘一車,甚至陳師在人前摟著謝妻的腰,兩人也經常同時向學校請假至少1、2小時,不知去向。

4月15日,人夫找妻子與小王談判,謝妻坦承,曾數次到陳師住處進行性行為;謝男為挽回婚姻,表示只要兩人分手,陳師不再與其妻聯絡,就不再追究,不過,若再聯絡一次,懲罰性賠款200萬元,謝妻與陳師都同意了。

沒想到15日協商當天下午,陳師就與謝妻聯絡,兩人藕斷絲連,至少約了3次,因此謝男憤而向台南地院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並依照約定,求償6百萬元。而庭訊時,陳師翻供,否認與謝妻發生不倫之戀,他指出,謝男提出的行車記錄器影像不能證明什麼,他與謝妻同車、同進同出,也只是一般朋友、同事的關係。

不過謝男保留關鍵性的證據,向法官提出妻子與陳在車上對話,錄音檔裡「謝妻抱怨生理期來,陳男還要」等打情罵俏的對話。台南地院法官鑑定影音聲紋,確是謝妻,並推知與謝妻對話的對象是陳師,認定謝妻與陳師確有婚外情性行為。對於求償六百萬,法官認為過高,且謝妻與陳雖有聯絡3次,但無法證明這3次兩人有發生親密行為,審酌陳與謝妻經濟能力與侵犯配偶權程度,判賠44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