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男9年前與林女結婚,新婚妻產後因羊水栓塞合併心肺衰竭,所生女兒也於同年辭世,而林女迄今未清醒,已呈植物人狀態,經多年診治復健後仍無好轉,復原困難,羅請求離婚,一、二審以林女成為植物人,為難產所致,無可歸責之處,將羅請求離婚駁回,羅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林女呈植物人狀態,迄今已逾9年,無從預期何時能恢復意識,屬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全案大逆轉,判准予羅與林女離婚,可上訴。

羅主張,他與林女於2012年8月初結婚,林女於同年9月30日入院待產,10月1日剖腹產下幼女(幼女於10月25日辭世)。

林女產後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經多年診治復健後仍無好轉,復原困難。因林女的病症,長期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因此請求離婚。

林女的家人表示,林女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是因生產過程中羊水栓塞所致,對雙方均屬悲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方。

一、二審合議庭認造成林女罹患此病症,乃林女難產所致,非林女故意或過失,也非林女所願,雖結果肇致雙方無法共營夫妻生活,然並非有可責林女之處。

從而,法官認為林女對於雙方婚姻所生重大破綻,應非屬「有責之一方」,羅男既未能舉證證明:就雙方婚姻所生重大破綻原因,因此判決羅男敗訴,羅不服上訴。

更一審合議庭以林女經多年治療及恢復時間,目前雖非處於深度昏迷,但她認知功能嚴重受損,不能言語,聽理解能力亦受損,幾乎全無與外界溝通能力,四肢自主活動之能力亦嚴重受損。

嚴重缺氧性腦病變預後不佳,日後應無痊癒機會。

法官認林女呈植物人狀態,迄今已逾9年,無從預期何時能恢復意識與羅男共營夫妻生活,雙方徒有夫妻之名,無法達婚姻目的,任何人處於相同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堪認雙方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肇因於林女生產過程中發生羊水栓塞所致。

經法官囑託台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林女發生羊水栓塞原因為何,能否事先預測、預防等,該醫院回覆:造成羊水栓塞的原因並不清楚,目前較為醫界接受的假說是羊水進入母親血液中,並導致母親異常的免疫反應。

羊水栓塞的風險因子包含剖腹生產,產鉗、真空吸引生產,前置胎盤或植入性胎盤,及子癲前症、子癲症。
但由於羊水栓塞過於罕見,沒有任何方式可以預測或預防羊水栓塞的發生。

本件案例發生羊水栓塞的原因不明,羊水栓塞的發生無法事先預測或預防,足見林女於生產過程發生羊水栓塞,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非可歸責於羅男。兩造間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既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從而,羅男請求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Reference:精彩文章:老公晚歸回家就立刻洗澡,跟蹤發現他的秘密後,我掩面而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