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聚焦於生活裡的智慧、溫暖的桌

9月23日,海南的一所醫院緊急接診了一個宮外孕破裂出血的女子。

這個女子面色蒼白、冷汗直冒、一臉痛苦的面容,入院前就曾暈厥一次,醫生給她做B超後,發現肝腎間隙積液嚴重,並且身體處於快休克的狀態。

時間就是生命,醫生告知患者和家屬實際情況,準備馬上動手術。

這個時候,令人震驚的一幕發生了。

女子本人同意動手術,但是她的丈夫卻堅決拒絕,並把在場的醫務人員罵了個遍,大聲吼著:“你們要幹嘛?!我不同意你們治療!我要去三亞,我不相信你們!”

她的丈夫一邊吼著一邊將輸液管關掉。

醫生對女子說:“按你現在的病情想轉院到三亞,時間已經不允許了。最大的可能性是你會死在前往醫院的路上!命是你的,不是你丈夫的,我最終是要聽你的意見!”

女子下定決心的說:“我決定在你這裡手術”。

可是在這個情況下,她的丈夫仍然不同意。

醫生只得再勸說她的丈夫:“你老婆雖然嫁給了你,但是她的生命還是她做主;你不能阻攔我們搶救;如果因你阻攔搶救,而萬一造成你老婆的死亡,你就觸犯法律了。”

可是她丈夫依然頑固得很,醫生的話完全聽不進去。

沒有辦法,醫生只能打電話聯絡女子的父母,她記不住父母的電話號碼,當她要拿自己的手機找號碼的時候,她丈夫竟然卑鄙的扣著手機不給。

這個時候,女子變得越來越虛弱、面色變得越來越蒼白、冷汗冒得越來越密集,全身不停的顫抖,她無力的說:“醫生,救我!我快不行了,我要做手術……”

即使是到了這個時候,丈夫依然阻撓手術,局面一度僵持不下。

一看事態馬上會變得嚴重,醫生向上級領導彙報,並同時撥打110報警。

很快,警察到了醫院,她丈夫一看這陣勢,頓時嚇尿了,馬上同意手術並簽署了同意書。

這個時候,患者家屬還沒有去交押金,但是醫生們管不了那麼多了,他們馬上進入分秒必爭的全力搶救,最終患者被醫務人員從鬼門關拉了回來,脫離了生命危險。

醫生們正在全力救治

我為這些醫生們點贊,更為他們負責任的態度點贊。

至於女子的丈夫,他是想轉到大醫院去,還是另有所圖,我就不說了,他自己心裡怎麼想的,他心裡最清楚不過了。

不要以為人家嫁給你,你就把人家的命攥自己手裡。

通過這件事情,我一直在思考的是,這個女子的命是保住了,如果下一次還發生這樣的事情,並且是在報警的情況下,丈夫還是不同意手術,那麼醫生們是不是隻能無奈地看著一條年輕的生命在眼前消失?

“健康所繫, 性命相托”, 這是每一位從醫人員步入這個行業之前的誓言,也是他們救死扶傷的使命,可是如果一個病人,醫生想救她,她自己也想活,可就是她的家屬想她死,那麼她是不是就只能死呢?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這裡面有三個字:並應當,也就是說,患者只有同意權,沒有簽字權。

為什麼會這樣規定?

網上很多專業人士就解釋了:孕婦本人可能在手術中死亡或失去意識,屆時簽字的效力可能會被質疑,比如說患者疼昏了,意識模糊等等。醫方是很難證明患者是自願而且清醒狀態下簽字的。死者家屬會來鬧事。”

“那麼孕婦的孃家人簽字管用嗎?”

答:“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是,在我國許多醫院,尤其是小地方的醫院,人情大於約定,也就是說在人情上會預設:丈夫主張的權利要排在孃家人之前,因為他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這裡面就細思極恐了,女人一旦嫁錯了人,尤其是生命危在旦夕的時候,你丈夫要是想你死,你真的迴天無力。

這個條例保護了醫院的利益,家屬的利益,可就是忽略了孕婦的利益。

然而除了這個管理條例,還有一個《侵權責任法》。

它在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也就是說,在這個《侵權責任法》中,患者有簽字的權利,那麼它就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相違背了。

那醫院會選擇執行哪個?

很明顯,大部分醫院會傾向於第一個,因為誰都不想承擔責任。

這無可厚非,現在都是責任制,醫院考慮的是發生意外誰來負責?患者家屬追責怎麼辦?

醫生都想救死扶傷,但是如果醫生在救死扶傷的同時,還要承擔責任,那麼也請不要苛求醫生,他也有一家老小,他也是人,不是神。

丈夫如果不同意手術,患者只能活活死去嗎?

2007年11月21日還真的發生了這樣一個例子。

孕婦李麗雲必須動手術,生死攸關之際,丈夫就是不簽字。

那個時候,她丈夫的周圍有十幾個醫生和病人,都在勸他,好話歹話說盡了,可他就是不聽。

有個病友救人心切,一把拉過他的手指,在手術單上按了個手印,醫生表示這樣無效。

還有幾個病友對他說:“簽了字,給你1萬元”,他們擔心她丈夫因為沒錢不敢簽字,幾個病友要為他募捐1萬元,可他還是不理。

實在沒有辦法,醫院方撥打了110,警方證實他們是夫妻。院方又找來了精神科醫生,醫生的判斷是,他不是瘋子。

孕婦曾經3次停止心跳,醫生3次使用心外按壓讓她活轉過來,後來因為沒有及時進行手術,孕婦只能等到7點25分活活死去。

李麗雲生前

這件事情被媒體報道後,迅速發酵,成為轟動一時的大新聞,孕婦的父母趕到了出事醫院,準備起訴醫院並追求丈夫的刑事責任。

因為丈夫不簽字直接導致孕婦死亡,這樣的事情並不是聳人聽聞。

生命屬於個人,而非屬於家屬。正如醫生所說,命是你的,不是你丈夫的!

可是現在的情況卻是孕婦的身體孕婦說了不算,家屬說了才算。

對於女人而言,最難過的不是分娩時的疼痛,而是自己的子宮卻不能決定它的生產方式,那種對生命失去控制的無助感。

孕婦,家屬,醫院三方如果溝通不合,那麼直接承擔後果的是孕婦,我們更應該看到女性在生育時候的弱勢地位。

所以,我想說,相關的醫療管理條例應該要趕緊出臺或修改,而且《侵權責任法》是一般性的基本法律,它的法律效力要高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不能讓醫院把防止醫療糾紛,放在了比治病救人更重要的位置。

在患者有意識做出決定的時候,只需徵得患者的同意,家屬的意見做參考。在患者沒有意識期間,其家屬作出明顯不利於患者決定的情況下,賦予醫生臨時處置權,不能因為家屬不同意,而眼睜睜看著患者的生命權受到損害。

這樣醫院也可以有法可依,不被追責,患者也可以牢牢掌握自己的生命。

孕婦的命,不是丈夫的,不是醫院的,而是她自己的!

患者不能決定手術的歷史,早該結束了。

互動留言   

患者到底能不能自己簽字?

-END-

推薦閱讀(點選藍色小字即可):

《每一個不陪孩子的父親,都將被孩子殘忍“拋棄”!》

《或許,我死在出租屋裡也沒有人知道…》

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問題請聯絡後臺。

願世界上所有相同磁場的人都可以在這裡相逢。我是桌子,謝謝你的閱讀。

長按上圖關注桌子,看更多精彩文章

Reference: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