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枷鎖通常都是用於罪犯遊街或充軍才會帶上重重枷鎖,輕至二三十斤重至上百斤。

 

#3 枷鎖,在明清時期得到了最極致的利用,明朝大太監劉瑾當權時,極盡酷刑的不仁道,犯人在背負重達百斤的負擔,不出數日內便死亡。

 

#4 犯人在受制於枷鎖相對壓力也是很大,帶枷鎖的時間範圍也是根據所犯事情的大小來進行處罰,經過長時間壓迫,犯人想要活動,脖子必定是血肉模糊。

 

#5 在這之後,枷鎖還變本加厲演變成站枷,又稱「站籠」,上面窄下面寬,犯人站立的時候還是墊磚站在上面,時間久後就會抽出來一些磚塊,將人折磨致死。

 

相較起來,現在的社會極注重人權,免除了這些折磨精神與尊嚴的酷刑,連坐牢現在都像是在度假了,而這個枷鎖刑,可真的坐也不是,站也不是,被剝奪自由後,還得在大街上示眾,實在羞辱到極點,正因為這些不人道,才會有法律的衍生,法律就是為了保障人權。

 

:夫子說歷史,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