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從前對罪犯最高且最可怕的極刑。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香港立法局通過修改法例,正式廢除死刑,以後所有罪行的最高刑罰只可判處終身監禁。現正讓我們一起走進歷史,看看以前的死刑是如何執行,聽聽跟它有關的故事。
為建威信 殺雞儆猴
在懲教處任職三十年的退休職員劉振明,因個人興趣而研究死刑的歷史。他指,一八四二年,香港島正式割讓給英國成為殖民地,跟隨宗主國的法例實行死刑法。初期殖民地政府為了建立管治威信,很多時「輕罪重判」,殺人、縱火、偷竊的犯人,甚至海盜都可以被判死刑。
劉振明表示,英殖時代香港的第一宗死刑發生於一八四四年十一月一日(該案的正式文件在日治時期被損毀,為懲教博物館非公開資料,因此無法稽考所處決之犯人 身分)。港英政府為了阻嚇大眾,防止罪案滋長,死囚都會被當眾行刑。由於當時海盜肆虐,行刑地點都會選擇靠近海邊,包括街市、公眾廣場等,例如德輔道中的 上環街市、北角的皇家倉(現址為油街政府物料供應處)都曾是行刑法場。
到了一八五六年,所有死刑集中在中環域多利監獄外一塊空地執行。那時,為了加強阻嚇力,當局特定立星期三為「處決正法日」,並且有「打更人」於行刑日前, 通知市民屆時到場觀看。行刑當天,犯人都配戴著枷鎖,從域多利監獄走到刑場。當天,除了向死囚執行死刑外,更會由市民執行向其他犯人施以苔刑(即鞭打犯人 臀部的刑罰)。
死刑新例 監獄內執行
一八八六年,法律通過以後所有死刑都必須於監獄內進行,只容許與死囚相關人士:包括家屬、律師等觀看,自此公眾執行死刑成為歷史。然而,一八九四年發生了 一則「趣事」。一名犯人被判死刑,行刑當天,各監獄人員完成了所有執行死刑的預備工作,將要正法時,代表死囚的律師忽然叫停,他說法律只是說要「執行死 刑」,沒有說要令犯人「氣絕身亡」,當刻所有執行死刑的步驟已經做了,因此「執行死刑」是已經完成了。最終,該犯人逃過一死。此事後,政府於一八九五年再 通過法例,表明所有人士都不能在現場觀看死刑,避免同樣「笑話」再次發生。
一九三七年赤柱監獄建成,此後所有死刑,都在赤柱監獄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