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女子去年5月17日到彰化縣找姊姊,晚上姊妹倆在房間打地舖睡覺,姊夫竟不顧妻子就躺在旁邊,脫光自己衣服強逼小姨子幫他口交,被害人反抗,姊夫以腳壓制她大腿,撫摸其下體、胸部,被害人極力抵抗,姊夫竟說:「妳不會做愛,我跟妳姊姊當面做愛給妳看。」並當場就和妻子做愛。

將她逼至冰箱前,用力抓她胸部、強脫她的內褲,意圖指侵或逼她口交,還動手毆打被害人,最後因被害人不斷以踢擋、手摀住嘴巴等方式抗拒,姊夫未能得逞,只好作罷上樓睡覺,劇情宛如日本A片公司SOD情節。被害人直到隔天清晨6點才逃離姊姊家,聯絡友人向警方報案。

一審法官審理時,發現被害人患有情感性精神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她的姊姊也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被告看她們較為弱勢,求援困難,依強制性交未遂判刑3年6月。

不過,全案上訴至二審,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為低收入戶,妻子患有思覺失調症,兒子則患有自閉症,生活均需仰賴被告照顧,被告一時失慮犯下此案,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於是引用《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改判,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