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長沈宗隆疑涉收受達德公司賄賂案,檢方聲押6人,雲林地院本月10日裁定達德公司前執行長潘正綱收押外,沈宗隆等5人交保或請回,檢方及潘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今天裁定,沈宗隆、鴻捷營造負責人鍾慶郎部分撤銷,發回雲林地院外,達德公司前執行長潘正綱則駁回。
台南高分院指出,沈宗隆、鍾慶郎雖否認犯行,惟依據相關證人的證述及附卷相關證據,堪認沈、鍾二人涉犯檢察官所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鍾併涉犯商業會計法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確屬重大。
台南高分院表示,沈、鍾二人所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二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羈押要件。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既認沈、鍾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檢察官所指的羈押原因,然原審就「羈押必要性」部分,並未具體說明何以在符合法定羈押原因下,卻僅命二人具保,即足以擔保被告二人能夠遵期到庭,並使本案追訴、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如何認定二人具保金額分別為200萬元、100萬元已足以取代羈押處分,並且認為二人無羈押的必要?合議庭認其理由並不完備,發回原審法院做更妥適的處置。
另在潘正綱部分,台南高分院指出,依據卷內相關資料,足認潘正綱涉犯洗錢防制法、貪汙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相關罪嫌重大。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認為潘的供述與其他共犯的供述有相當大之出入,且同案共犯鍾等人在檢警查緝之前,顯然有刪除手機內對話紀錄或更換手機的行為,又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有逃避罪責而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再加上潘在本案為重要的樞紐,其證言及供述對於本案的事實查證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且本件為議長收賄案件,對於社會治安及公共利益所涉甚大,縱然潘目前願意將所知告知法院及檢察官,但基於偵查的浮動性,難以擔保潘後續心境的變化,因而認有羈押的必要。
台南高分院指出,潘除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行賄罪外,原審訊問時已告知他另涉上述罪名,就目前偵查現況而言,為防止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確實無法以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侵害性較小的手段以資替代,認潘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