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個國家的公民可免台灣簽證入境(最長停留30至90天不等),包括香港、文萊、土耳其和馬其頓的護照持有人落地簽證。對於台灣移民的人是有另一種簽證是可用的。

居留簽證:

適用於計劃在台灣逗留6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實際居留簽證有效期為3個月。簽證持有人須在抵達後16天內到國家移民局區域服務中心申請《外國居留許可》和《再入境許可》。只要您的居留許可有效,您就可以留在中華民國。

訪客簽證(通常有效期最長為 6 個月):

用於交通、旅遊、探親、遊學、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短期學習、短期就業或傳教工作和/或其他經批准的活動。由外交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已簽署簽證互惠協議的國家共同達成。探親簽證的有效期以協議規定為準。對於其他外國人,訪問簽證的有效期通常為3個月至1年。停留時間和申請費各不相同,某些旅遊簽證持有人可以申請簽證延期。

工作假期(青年流動)計劃:

要求取決於台灣與其他國家的協議。一般來說,申請人必須在 18 歲至 30 歲之間,並且之前沒有在台灣獲得過打工度假簽證。所有申請人在台灣逗留期間必須出示至少100,000新台幣(約合3,400美元)或等值外幣作為生活費證明。

APEC短期商務訪問簽證:

適用於計劃在APEC成員國停留少於6個月的商人。此簽證適用於除免簽證國家(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西蘭、新加坡、美國)以外的所有人。

亞太經合組織臨時商務居留簽證:

所有來自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的外國人計劃在台灣提供就業、投資或服務,必須申請許可證或工作許可證。如果您計劃停留超過 6 個月,請申請居留簽證。抵達台灣後,居留簽證持有人必須申請外國人居留證(A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