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文藝而理性的人

都置頂了“周衝的影像聲色”

之前寫過24條的相關情況。

但今天重寫一次。

為什麼?

因為最近狂看婚姻法和相關案例,越發覺得此條太可怕了。

可怕之處在於:

1,防不勝防。

2,舉證困難。因24條而發生的借貸案件中,翻案率只有1%-2%。

3,只要你頭腦一發腦,和人渣結了婚,完蛋!不管離不離婚,隱患都是無窮的。

出軌是小事。羞辱、責罵、蔑視、冷暴力那都是毛毛雨。家暴也算不得什麼。

關鍵是,你不僅身心俱傷,還會一無所有,背上巨額債務。

而你肯定以為,老孃我淨身出戶,什麼都不要,我離婚不就得了。

別做夢了。

如果他學過相關法律,心機也足夠深,你很可能在離婚幾年後的某一天,可愛的法院人員來敲門,微笑著告訴你:親,你欠了300萬,請盡快償還哦,否則我們對你不客氣嘍,麼麼噠……

4,你肯定會上訴。但是,去了法院,你就會發現:法院是偏向於保護債權人的,所以在執行階段,會直接認定夫妻一方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想翻案,除非你比《消失的愛人》裡的艾米還步步為營,比《我的危險妻子》裡的妻子一樣事事都先人一步地籌謀。否則……洗洗睡吧。

綜上所述,如果你老公或你老婆要害你,你就洗得乾乾淨淨地等著被宰吧!

還是先請案例來亮個相。

A女士2011年和丈夫離婚。此後一個人帶著孩子,獨自在深圳打拚。

前夫呢,跟個放掉的屁一樣消失於她的生活。

但2016年,A忽然收到多條簡訊:

“貴賬戶65214元已被扣轉……”

“您的賬戶已扣除854123元……”

“您的賬戶已支出452315元……”

幾乎同一時間,她多張銀行卡被扣空。而A完全不清楚究竟是誰扣轉了她的錢。

去銀行一問,才知道均為武漢某銀行分行所扣。

“為什麼?”

“這是法院強製執行的。”

她飛回武漢,到法院一打聽,登時癱軟在地:她正背負著340餘萬元的債務。

這借債人,不是別人,就是她前夫。

前夫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向外借了大量的錢。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因找不到A,在相關報紙上刊登了公告,視為已送達。

現在,不管A內心多委屈,多痛苦,多絕望,哭得多天昏地暗,沒辦法,法律是無情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因為這筆錢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擔這筆債務。

但前夫早就消失得無影無蹤,債主就將矛頭一齊指向了她。

如今,A所有財產被執行,還帶著一個女兒,每月所得都被扣除大半……你讓她如何生活下去?如何養育孩子?如何支付高昂的教育費用?

24條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被許多人質疑為惡法。

它到底說了什麼?

我們來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您可能要說,24條不是有補充條款嗎——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是的,是有補充。

但我告訴你,雖然法律規定如果能證明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就不用承擔還債責任。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難,上,加,難。

先來看看共同債務的認定: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那麼問題來了,丈夫說錢用在了以上共同生活上,你怎麼舉證說沒有?

證有易,證無難。

人家如果真的渣到了骨髓,肯定會留有一把證據,隨時準備讓你連帶清償。

如果你老公還是個生意人,借錢是用來投資,完蛋,你更是難以說清了。

因為共同債務的認定中,有一條就是: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比如,他借了500萬來投資,雖然沒有直接用在共同生活上,但他會說:

“這個錢做了生意,專案收益是25萬塊,都用在於夫妻生活上呀……

比如給車加油,請老婆吃飯,給老婆買包包手錶化妝品,給雙方老人送禮,給孩子交學費,一起旅遊,過年時回雙方老家給彼此親戚們包紅包,平時請朋友們吃飯……”

這些證據都是很好找的。

人家如果一亮證據,你就傻眼了。

而他一個生意人,資金的走向與交易,你根本無法掌握。不久之後,他說生意虧了,虧了就虧了,你能怎麼辦?!哭都沒地方哭,擦乾眼淚,一起還債唄!

什麼?你說舉證?我問你,隻擅長一哭二鬧三上吊四請雙方家長五鬧對方單位的中國女人有這個能力嗎?

 

這不是歧視中國女人,而是太難了。

別說普通主婦,就連一些懂法的高學曆女人,也成了24條的受害者。

在“24條公益群”裡,我們就可以看到這樣的故事:

溫州一位法官使用24條宣判過他人後,自己卻因24條敗訴,搬進了800元月租的民房裡;

一位大學選修過法律的女人也因24條敗訴,至今都在償還前夫所欠下的幾十萬債務;

因24條而被動負債,官司纏身,工資賬戶被凍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人,包括了各行各業的從業者,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

中國有民間機構曾統計相關案件:

2014年、2015年分別超過7萬件,覆蓋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

2016年的相關案件中,有至少1.5萬件的被告聲稱,自己是“被負債”,對原配偶的舉債並不知情。

而這些受害者中,87.1%為女性。

80.6%受害者受過高等教育,其中將近7%是碩士以上高等學曆;

86.7%擁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

也就是說,無論你如何一絲不苟讀書,辛辛苦苦掙錢,勤勤儉儉持家,一不小心,還是被推入萬丈深淵,而且翻身希望渺茫。

“二十四條公益群”的發起人之一李秀萍稱,他們群裡進入執行階段的335人的案件中,只有1.8%翻案了。

數量如此之多,受害如此之重,翻案如此之難,所以有人沉痛地說:姑娘們,結婚有風險,領證需謹慎。

 

我原來天真地以為,夫妻財產公證之後,各自債務就能各自負責。

但沒想到,還是逃不出。

前幾天,我和老公去公證處公證財產。

原本已經擬好了公證書,但公證處聲稱“不規範”,於是幫我們重擬。

重擬的結果就是,給我們加上了這一條:

男女雙方清楚知道雖協議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什麼要加這個?”

“為了保護善意第三方。”

“我們不要加。”

“為了規避夫妻合作逃避債務,這個必須加的。”

心都涼了半截。

也就是說,如果他要置我於死地,借一堆巨額債務並巧妙地處理成經營投資就可以了。而我認真想了想,如果由我來證明那些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根本無從下手+無能為力。

知乎上,一個有經驗的法官曾經說:

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幾乎不可能完成這個舉證責任——證明另一方債務為個人債務。即使你不願意,對於另一方在婚姻期間欠下的種種債務,你都要承擔,無論訴訟之時是否已經離婚。

這麼多案件中,隻見過1例,是判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債務免責的。

這個案件中,妻子拿出了居委會的證明,證明債務發生時已與丈夫分居,還拿出了律師委託合同,證明丈夫債務發生時已經委託律師準備起訴離婚。

……在法庭上,女方經常是哭訴自己人生有多慘,雖然法官也很同情,但法律就是這麼無情,法官也改變不了結果。婦女權益保護機構曾有上書要求改變這條法律,但並無結果。

 

這就是婚姻。

婚姻不是甜言蜜語,也不是風花雪月,它意味著兩個人是利益共同體,財產共享,風險共擔。

也就是說,在“Yes,I do”之後,一部分人共度危機,另一部分人深陷危機。

找到靠譜的配偶才是解決之道。

但也難。

人家天天搞風搞雨送花送J對你知暖知熱每時每刻都說“我好想你,我真的沒有你不行”時,你是看不出他的人面之下,還有一顆黑洞洞的獸心的。

人家因為你感冒了不遠萬裡打著飛的來看你時,你是不會看到未來那些層巒疊嶂的麻煩的。

人家舉著鑽戒在玫瑰與鋼琴中單膝下跪說“我愛你,你是我今生最美的豔遇,嫁給我吧”時,你是不會預見婚後可能人財兩空,墜入人生穀底的。

人家在床上與你要死要活之時,你是不會知道後來你真的要死要活的。

歸根結底,還是要事事多留證據(證據注意合法),也多留個心眼,感覺到不對時,不要“討說法”,不要向七大姑八大姨哭訴,不要跟祥林嫂似地抱怨“你他媽的有沒有良心”,這沒個屁用。

你要做的,是馬上帶上書面材料去找律師,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救你一命。至少,他有可能幫你把損失從-1000萬,降到-999萬。

 

最後……

本來還有一句話想說,算了,我還是善良點吧!

聰明點兒的朋友應該猜得到——

PS:

你們該打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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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