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賈靜雯就知道,幸福就是她遇見修傑楷!按世俗來說,一個女人離了婚,很難再幸福,更何況她還帶著個孩子。但是,她遇見了修傑楷,活成了幸福的模樣。都說,男人在愛情的世界裡,就像一位勇敢的將軍,為了贏得女人的芳心,勇往直前,屢敗屢戰。
只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尋覓到真愛,亦不是所有人為了愛情而走進婚姻,尤其是再婚組合的家庭。

01.
我今年30歲,但是卻已經離過三次婚,你是不是也覺得我挺賤的,有點發自內心的看不起我。
沒關係,你承認了我也不怪你,因為不只是你一個人這麼覺得了。
現在的男人,多有優越感啊,總是那麼喜歡物化女人,說離過婚的女人都是二手貨。
呵呵,女人在你們眼裡都成貨物了,那你呢,你不也是女人生的?
說離過婚的女人不值錢的,你自己又值多少錢?

離過婚又怎麼樣?
我從來都不覺得離婚是對自己的否認,離婚只是對一段婚姻的否認,不是對我個人。
身為女人,嫁錯了人,就要一直忍氣吞聲,委曲求全嗎?女人就不能有自己的選擇,就不能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嗎?

每個人都生而平等,無論男女,都有權利去決定自己想要成為的樣子,離婚的次數也不能成為衡量一個女人好壞的標準。
我嫁錯了,我不能一直錯下去,我也要為自己的人生負責,所以我離了婚,就這麼簡單而已。

02.
我在24歲那一年,嫁給了我的第一任丈夫,他是我的初戀,但我卻是他的第n個女朋友。
不過,不到一年的時間裡,他就成了我的前夫。
因為我發現,他在情人節那天,跟他的前任睡了,卻跟我說自己在加班。
搞不搞笑?男人說起謊來,就是這麼噁心,這種觸犯底線的背叛,我是無論如何都不能原諒的。
所以我果斷離了婚,我錯了嗎?對不起,我不認為我錯了。

離婚以後,我單身了兩年。
這兩年的時間裡,我一直忙於工作,因為我發現,只有錢才能給我安全感。
我長得還算不錯,身邊從來不缺優秀的男人追求,但是我沒有動心過,因為誰是真的愛我,誰是真的想睡我,我一眼就能看出來。

後來,我答應了一個大我五歲的男人的追求,他是我的一個客戶,事業有成,風度翩翩,只是脾氣不太好,那時候我還以為霸道總裁都這樣,也沒有多想。
只是我怎麼都沒想到,他不只是脾氣不好那麼簡單,還是個暴力狂。
是的,他家暴我。

我們結婚不到一年的時間,他家暴過我無數次,我最幸福的時候就是他出差不在家的時候,其他的時間,他只要一回來,我就恨不得躲到床底下,假裝自己不存在。
有人問我,既然這樣,你為什麼不離婚?
呵呵,還不是因為我不敢?說離婚的女人不值錢的是你們,鼓勵女人離婚的還是你們,搞不搞笑。

03.
最終,我還是離了。
即便堅強如我,也受不了兩次婚姻失敗的打擊,那段時間我幾乎都要信了,信了自己是一個不值錢的女人,一個不值得被愛的女人。
聽聞愛情,十有九悲,算了吧,這一生說長也不長,就一個人過完算了。
直到遇到我的第三任丈夫,我才鼓起勇氣重新走進婚姻。

可是命運啊,總是那麼喜歡跟我開玩笑,在我30歲的這一年,我發現他有了婚外戀。
並且還是在我們的婚床上。
我當然不甘心,就一直跟他鬧,問他要一個解釋:我到底哪裡不好,你竟然要出軌?
他說:“我出軌又怎麼了?你都離過兩次婚了,以為自己是多乾淨的人?難道還想再離一次?除了我,還有誰敢要你?”

好,那就試試吧,看離婚以後,還有沒有人要我。
離婚以後,我辭掉了原先的工作,一個人去模里西斯度假,沒有告訴任何人,包括我的父母。
徹底放空自己,就像自己不曾在這個世界上存在過一樣。
每天曬曬太陽,吹吹風,穿最好看的衣服,化最精緻的妝,假裝自己沒有被傷害過,沒有愛過,假裝自己沒有過去,每天都是重新開始。

一周以後,我好像忽然明白了什麼。
離婚是我的錯嗎?好像明明是他們,那我為什麼要用他們的錯來懲罰自己?離婚不過是說明,我嫁錯了人,不能說明我不是個好女人。
如果我因此墮落了,不敢再相信了,那不就等於我承認了?可這終究不是我的錯。
我唯一的錯就是眼瞎不識人。

04.
在我們中國,男人們總是喜歡把女人當成“貨物”,按一手貨、二手貨來劃分。
沒有結過婚的女人,是一手貨,離過婚的女人,是二手貨。
我只想說,你們憑什麼?
婚姻遭遇不幸,嫁錯了人,本身就已經夠慘的了,女人就別再把那些不相關的人的評價當回事了吧。

就別再離婚後否定自己,給自己施加壓力了,日子是自己的,該怎麼過,應該自己說了算。
只要人還在,就有機會重新遇到愛情,只要還有一口氣在,就應該有勇氣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人這一輩子不就是一個追求幸福的過程嗎?只有能遇到對的人,晚一點也沒有關係。
要知道,錯的人,都是在給對的人讓路。

你不要灰心,一個人也要好好生活,好好照顧自己,遲早會有人替你來愛你。
想明白了這一點,我買了第二天早上的機票回國。

看著太陽從地平線升起的那一刻,我內心比誰都確定,我的人生,真的翻篇了,可以重新開始了。
30歲的我,是一個全新的我。
願你無論經歷多少風雨,無論初婚還是再婚,最終收穫的,依然是最牢不可破。
每一個女人,都值得被愛。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