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熒幕熱播的電視劇《我的前半生》已經收官。劇中,女主角羅子君原本衣食無憂,丈夫陳俊生的一句“我來養你”,讓她從結婚起就每天過著“買買買”和相夫教子的全職太太生活。然而,結婚8年後,她卻遭遇丈夫“劈腿”,接著是離婚、找工作、爭奪孩子撫養權…

這部熱劇讓很多全職太太慌了:自己為家庭放棄事業,辛辛苦苦生兒育女,到頭來,一旦遭遇婚姻失敗,一切就都沒了。

2014年,某網路平臺曾釋出《中國全職太太生活調查報告》。報告顯示,全國已有28.6%左右的已婚女性選擇成為了全職太太。

而伴隨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有專家預測,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職業女性迴歸家庭,成為全職媽媽。

電視劇中,羅子君大學畢業後就做了全職太太。離婚時,為了爭奪兒子的撫養權,她必須要走入社會找到一份工作。然而,她卻遭遇了社會上競爭力和生存能力的雙重考驗。如果沒有身邊幾位朋友的全力支援和幫助,可能根本找不到工作,難以生存下去。

放棄自己的事業、在家相夫教子幹家務,全職太太一旦遭遇離婚,這一切就都白付出了?沒有任何法律救濟途徑了嗎?現行法律是否有關於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也就意味著,對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由於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鑑於全職太太這一方的收入肯定要明顯少於另一方,離婚時,就可以通過經濟補償制度獲得補償。”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葦說。

據瞭解,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新增加的一項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家務勞動補償權的行使,需要不少前提條件:必須是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並限定在離婚時才能適用,而且夫妻一方需要付出較多義務。

問題是,實踐中,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比例非常小,導致第四十條的適用範圍極其狹窄,且也存在經濟補償數額不高的問題,無法體現全職一方的勞務貢獻,立法目的實現的預期效果並不十分理想。

法律必須建立一種制度,讓丈夫以支付家務勞動補償的方式來保證妻子的正當利益。這種支付方式,不僅保障了妻子在離婚後維持婚內的原有水平,而且可以使其參加必需的職業培訓,以恢復其在社會上的競爭力和生存能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

馬憶南建議,我國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應考慮如下因素: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特別是為了另一方某種資格證書的獲得、教育程度的提高等有助於其收入能力提高的活動而作出的貢獻,例如在家撫育子女、辛勤操持家務,甚至出外工作以維持家計等;夫妻一方為了另一方收入能力的提高而作出的自我發展上的犧牲,例如對受教育機會、事業發展機會的放棄等。

新婚姻法

據瞭解,作為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中的一個亮點——經濟幫助制度,其設立的宗旨就在於保護離婚訴訟中弱勢一方當事人的權益。

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條規定的出臺有利於保護弱勢一方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勢一方的基本生活。但也有業內人士直言,此條規定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怎麼幫助、幫助到什麼程度、何時終止未作細化,實踐中難以操作,致使經濟幫助實際不到位。應有一種更公平合理的制度來替代經濟幫助制度,對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經濟需求給予救濟。”

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遊植龍建議,刪除家庭勞務付出經濟補償中只限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規定,充分考慮家務勞動一方的付出與對方據此獲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資本減值(人力資本減損、缺乏就業競爭力、獲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對方增值的比例、雙方婚後的收入對比、離婚後生活水平降低等因素,確定合理、恰當的經濟補償的資金金額和方式,促使離婚經濟補償制度趨向實質正義。

律師楊慧麗認為,目前的離婚後經濟幫助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經濟幫助的條件過於嚴格,未予細化。法條中僅僅用“生活困難”來限定經濟幫助制度,而並未細化。法官作為實務操作者也很難去定義,導致在判決中,作為弱勢方很難舉證自己存在生活困難問題。

經濟幫助提出的時間過於機械,僅限定為“離婚時”才能提出。如果離婚之後,哪怕過一個月都不能提出。

經濟幫助的數額標準缺失,法條中只規定了“適當幫助”,並沒有作出其他任何描述。

鑑於此,楊慧麗建議,法律應規定權利人可以申請離婚後的經濟幫助的具體條件,同時再進一步規定喪失以及限制的情況。如果這個弱勢方有一天不再弱勢了,有收入了、再婚了,完全可以考慮停止這種幫助,這樣才能真正幫助到那些弱勢方,實現他們的權利。

民法典

當前,民法典的編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而婚姻法的修改與完善則是編纂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悉,目前婚姻家庭部分的專家建議稿已提交立法部門,包括結婚、夫妻關係、夫妻財產製度、離婚、收養和監護等章節。每一章當中都有重點和爭議比較大的問題,離婚救助制度的完善就是其一。

據瞭解,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德國、法國、芬蘭等,都有一個離婚後的扶養制度。這些制度用一句話概括,就是要補償因為婚姻關係中斷而造成的離婚雙方各自生活條件的差異。

多位專家也建議,我國應該儘快建立離婚後夫妻扶養制度,即離婚後經濟將陷入困難或無過錯的夫妻一方,對於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某種形式的援助的制度。借鑑各國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實際,該項制度應包含扶養費給付和住房權兩個方面。

Reference: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