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8日,台中一名碩士生在台中一家酒吧外尾隨喝醉女子,先是假裝關心對方,隨後趁機將女子載到公園無障礙廁所性侵得逞。事發後,女子報警處理,但男子否認犯行又未達成和解,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2月徒刑,但他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回顧案件事發經過,女子因失戀心情不好,跟朋友到台中某酒吧喝酒。隨後,喝醉的女子在朋友的陪同下坐上計程車,沒想到男子卻早在酒吧外伺機觀察,便在她上車後尾隨在後。

當天凌晨4點,女子的朋友將她送到某藥妝店騎樓後,先行離去。女子因酒醉獨自坐在地上,男子便立刻上前攀談,卻趁機將女子扶上自己的車上。期間,女子不斷打給前男友,遭到對方封鎖後又跟男子借手機撥打,他邊安撫女子邊開車到附近的汽車旅館,但因都沒有空房,隨後開往附近的公園。

這時女子的意識已較清醒,她假借上廁所的名義想逃離男子,下車後馬上躲進無障礙廁所,但仍男子性侵得逞。2月11日,女子因不想被親友知道此事,便獨自去驗傷、請前男友看通話紀錄中男子的電話號碼,隨後報警提告。

判決書指出,法官詢問男子:「依照你自己的生活經驗,你覺得在酒吧外面搭訕的女生,會願意跟你見面第一天就發生性行為?」對此,男子表示:「是的,因為我之前也曾經這樣跟幾個女生發生過性行為,最少有5個。」事後,警方採集相關事證、監視器畫面等,男子依然否認犯行,他認為當時女子意識清楚,「她沒有反抗、有同意,我沒有違反她的意願」,但法官不採信,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2月徒刑,他不服上訴,二審認為無理由,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