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係坊間有種說法,話三權分立係英國傳統,哩種講法十分流行,可信性也似乎甚高。我希望借著哩個平台,嘗試打破哩個迷思。我既首要工作,係為英國傳統同埋三權分立下定義。

三權分立哩一個概念,早係聖經裡面,就有提及過,Isaiah 33:22:「The LORD is our judge, the LORD is our lawgiver, the LORD is ourking」。哩段經文,指神擁有著三個權力,分別係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或者可以隱喻哩三種權力係地上係分開既。美國憲法,係現行最古老既憲法,亦都可以話係三權分立最高既體現。美國憲法誕生於英國暴政既歷史背景,係帝國主義同殖文地鬥爭既結果,受前朝壓逼既陰霾所困擾,美國既國父希望創造一個最低限度既聯邦政府,一個同英國暴政相反,但係又可以聯合果個殖民地既政府。係各方讓步底下,佢地同意建立一個三權分立既聯邦政府,同時將大多數權力,保留與各個洲政府。三權分立既三權,分別由三個機構控制,最高法院管有司法權,國會行駛立法權,由總統掌握住行政權。係英文裡面,哩種權力既分隔,被統稱為 Separation of Powers。係美國,Separation of Powers 除左出現係聯邦政府入面,仲存在係聯邦政與州政府之間既權力分配。係聯邦政府既層面,三個機構互相制衡,國會可以彈劾總統,總統可以否決法案,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例違憲,而總統同國會一齊可以任命法官。法院可以推翻法律既權力,黎自於憲法既地位,憲法同其他法律唔同,係因為佢唔可以由普通法律程序修改。修改美國憲法,需要由國會同4分3既洲立法機關通過,所以憲法係凌駕性既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唔可以僭越憲法。

英國既憲政傳統Westminster System(西敏制),建基於Parlaimentary Sovereignety(日本翻譯作:議會主權),係哩個理論底下,國會完面行駛君主既所有權力,而國會既決定,係不能被挑戰嘅。哩一種主張係同美國既三權分立完全相反。Westminster System可以追溯至1215年既Magna Carta(大憲章拉丁文)。King John of England ,絕對唔係一個仁君,亦唔受人民歡迎,加稅又搶地。係一輪武力對峙之後,King John同啲貴族係Runnymede度講和,最後King John同意限制自己嘅權力並簽下Magna Carta,成為英國憲政嘅基礎。2009年之前,英國國會係一個集司法、立法、同行政於一身既機構。立法權由上議院同下議院共同擁有,首相及內閣成員都係下議院議員,而英國最高既司法機關係上議院既司法委員會,掌握住終審權。英國除左冇美國既三權分立之外,亦都冇明文既憲法,更加冇司法審查權,英國既國會,只受一啲約定俗成既傳統規限。如果國會嘅權力係至高無上的話,衍生一個問題就係前屆國會可唔可以立法規限現屆國會嘅權力呢?呢個問題就唔喺度探討啦。除咗約定俗成既不成文憲法(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之外,Responsible Government 亦都係一個約束國會權力嘅主義。2009年,英國國會正式將司法獨立,廢除上議院既司法委員會及暫停法官嘅上議院議席,並設英國最高法院(UK Supreme Court)管轄終審權。西敏制嘅國會依然保留立法及行政權。西敏制為大部分英聯邦國家行使嘅系統,其他國家亦有借用某些特點。

香港現時嘅政制同西敏制截然不同,行政權屬於行政長官,而行政長官並唔係立法會議員。三權分立係香港現時政府嘅權力架構,習自美國係統並唔係英國傳統。

三權合作係大陸嘅最偉大發明?

又錯啦,英國人又行先你一步啦。1998年英國國會立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8,同美國嘅Bill of Rights差異在於前者為一般法律,後者為凌駕性嘅憲法。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廢除與Bill of Rights唔相符嘅法例,但英國法院係無權咁做嘅。所以英國人就發明咗一樣嘢叫做 Dialogue Model,即係話法院同行政立法機關一齊圍威喂,如果法院發現法律同人權法有衝突,點樣理解都唔可以令佢符合人權,就會發一個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再由國會用立法程序自行解決法律間嘅矛盾,實行三權合作。

題為編輯另擬。

 

作者:明德偉杰風(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三權分立係英國傳統?謠言!(明德偉杰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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