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湯姓男子與邱姓友人在今年6月間,在西屯區一處住處射玩具槍,疑射穿鐵皮,導致緊鄰鐵皮屋的羽球館人員遭射傷,警方據報到場查處,湯交出2把瓦斯槍、彈匣等物品,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法官認定,玩具槍經鑑定後無殺傷力,加上無證據顯示湯有攜帶玩具槍出示於眾、妨害公共秩序、安寧狀況,判湯免罰。
裁定指出,湯姓男子與邱姓友人在今年6月17日下午4時許,在西屯區福科路附近的住處,持空氣槍試射,而邱在試射時,子彈疑貫穿鐵皮,導致隔壁羽球館內在打球的李姓男子右手臂受傷,警方據報到場調查,查倒是湯、邱在射瓦斯槍,湯當場將2把瓦斯槍、彈匣4個交給警方。
警方警詢後認定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妨害秩序、擾亂公共安寧的情事,依法函送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處。
法官指出,要觸犯社維法第65條第3款,行為人客觀上有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行為,且攜帶玩具槍是無正當理由,因而有危害於行為人攜帶玩具槍所處時空的安全情形,才構成違法,必須審查行為人的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加以考量,不是持有類似真槍的玩具槍遭查獲就處罰。
法官認為,根據警方函送資料,並沒有證據顯示,湯男在持有該玩具槍期間,有將該玩具槍出示於眾,或其他藉由攜帶玩具槍,以遂行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情形,認定不構成違法,判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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