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0年9月深夜,高雄一名女子因為和林男分手心情差,找朋友到KTV狂歡,但最後卻喝醉,朋友只好通知林男。但林男沒女方家的鑰匙,因此將女子帶回自己的住處,林男卻趁對方酒醉且無法抗拒的狀態下,於隔天性侵。直到女子返家洗澡時,才驚見下體有異物流出,嚇得立刻報警。

對此,女子向法官表示,喝醉當天醒來已早上6點,卻發現自己一絲不掛,林男也沒穿衣服睡在她身旁,嚇得她趕緊穿衣,請出門工作的林男載她返家,但洗澡時卻驚見私處卻有異物流出,因此她用質問林男,是否有對她性侵,對方回應「載我回到他家後,在房間做了1次,早上又做了1次」,對此女子強調,當天自己喝得很醉且完全沒意識。林男卻辯稱,兩人第一次性行為時,女子雖還在酒醉無意識狀態,但發生第二次性行為早上6點,已經清醒、有意識了。

法官檢視女子與林男的對話截圖顯示,女子詢問:「你昨天帶我回家,然後我喝醉的時候,有發生關係?」,則林男回應「有」、「早上也有」等,法官認為若如林男所說,發生第二次性行為時,女子人已清醒,林男僅需承認當天凌晨3點,乘機性交情節即可,何須再畫蛇添足告知「早上也有」,因此法官則不採信林男的說法。不過,事後林男與女子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已彌補女方所受損害,最後法官依兩次乘機性交罪,判林男3年8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