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獎的獎金自己真的能獨吞嗎?

去年2月17日,有一名男子熊先生與袁女士原來是夫妻關係,兩人與熊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後來熊先生得知自己買彩券中了2300萬後,便要求與袁女士離婚。本以為他能獨吞獎金逍遙去,沒想到...

熊先生表示,之前以女兒名義買的一套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並主動承擔了購房貸款的償還義務,同時償還袁女士家人欠款50萬元。

同年2月25日,熊先生與袁女士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袁女士對熊先生彩券中獎之事不知情。

同年2月26日,熊先生前往彩券中心兌獎,之後將該款存入自己的銀行卡中,並於當日通過轉帳方式,向陪同自己兌獎的兩位親屬各轉入250萬元,其餘歸自己佔有。

事後,袁女士從朋友處得知前夫熊先生中獎,認為彩券獎金是自己與熊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於是將熊先生起訴要求分割這筆獎金。同時,熊先生的母親曾女士也申請參加訴訟,聲稱彩券是自己購買。

一審法院認為,袁女士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彩券系熊先生購買,中獎獎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應認定為是熊先生、袁女士和熊先生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財產,判決袁女士分得獎金575萬元。

袁女士不服提起上訴。熊先生、曾女士二人也以袁女士分得的獎金過高為由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最後法院審理後認為,綜合購買彩券、熊先生與袁女士離婚及兌獎的時間先後以及離婚協議內容等情形,認定中獎彩券為熊先生購買,兌獎所得2300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券獎金1300萬元。

中獎獎金歸自己所有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辦案法官表示,審判實踐中,將下列情形原則上認定為家庭成員共有財產,並按照相應原則進行分配:

(一)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比如,繼承發生後遺產分配前共有與分配關係從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死亡保險金、賠償金的共有與分配關係比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二)家庭成員約定共有的從其約定;

(三)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所得,共同管理的財產,歸參與經營、勞動的人員共同所有,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無約定的等額分配。比如家庭共同經營、共同投資所得。

(四)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成員資格取得的財產。對於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區分所有權的界定,應遵循物權法的一般權屬原則,即不動產的登記人、動產佔有人即為所有人。

辦案法官表示,家庭共同財產關係的發生,雖然基於家庭共同生活關係的存在,但僅僅基於這一條件的存在,並不必然發生家庭共同財產關係。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在當今社會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社會現象,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關係,應當充分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家庭成員個人取得的財產並不當然成為家庭共同財產。

就本案而言,熊先生、曾女士及袁女士均沒有主張因熊先生與其父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家裡的茶館,其彩券獎金就屬於熊先生與其父母及袁女士共同所有。熊先生、曾女士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熊先生之父的養老金、共同經營茶館的收入等收支實行家庭統一管理,並用統一管理的資金定投彩券的事實或約定。熊先生與袁女士的離婚協議中,也沒有將以其女名義購買的房屋、共同居住其父母的房屋作為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配或分擔。

熊先生的彩券是在與袁女士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雖然兌獎時間是離婚後,但在離婚前熊先生已明知彩券中獎,其彩券中獎的利益在婚姻存續期間已能預期。彩券獎金屬於經營收益,應當認定彩券獎金屬於熊先生與袁女士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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