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當時停在武漢樓下,正在給一輛電動車充電,被小偷發現,他在偷電池時意外觸電身亡。竊賊家屬向劉先生索要了20萬元的賠償金,而且不少於1分。最後,經法院調解,業主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劉先生說,他住在一個老居民區,車主的電動汽車停放混亂更為嚴重,每個人都以這種方式充電,造成觸電的原因是雨下得很大,電池洩漏殺死了小偷。

竊賊家屬向劉先生索要20萬元。他們真的不知道原因是什麼。業主是否有責任確保竊賊的人身安全?即使法院最終協調了5萬元的賠償,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我們想問的是,為什麼業主要賠償盜賊家屬5萬元?

從法理上講,本案屬於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如果認定業主應承擔侵權責任,則應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行為、損害後果、過錯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侵權責任不能成立。

如今,電擊殺死竊賊似乎有著嚴重的後果。但是首先,劉先生,這輛車的主人,有侵權行為嗎?車主隨意停車,私自收費確實違反了社群制度,但這種情況不會侵犯小偷。如果小偷不偷電池車,他們怎麼會觸電?盜賊的合法權利是偷竊嗎?

這裡最大的問題是竊賊的死亡和主人的指控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如果小偷不偷車,他們就不會觸電。其他車主也停下來給他們的車充電。他們為什麼不負責?因為小偷不會偷其他車主的電動汽車。如果必須調查因果關係的話,我說即使是上帝也應該為此負責。如果沒有下雨,電動汽車就不會漏電,小偷也不會觸電身亡。

作者堅持認為,劉先生的小偷之死不構成侵權。即使劉先生有過錯,也與小偷之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法院讓劉先生賠償5萬元,更像是同情小偷。近年來,它還踐行了“誰窮,誰合理,誰軟弱,誰得到幫助”的流行倫理。它用人類的情感去同情弱者到極端。它甚至產生了“死者是合理的”和“死後立即補償”的情況,並誤讀了法律中所謂的“因果關係”。

以鄭州著名的“電梯自殺案”為例,已故段某的家人認為,如果楊某不勸阻段某吸菸,他們就不會吵架,段某也不會病死。因此,楊某的勸阻與段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一審法院批准了這一諒解,並命令楊某賠償段某的損失。幸運的是,二審法院清楚地解釋了法律因果關係的含義——雖然從時間上看,楊勸阻段吸菸和段死亡的後果先後發生,但二者之間沒有法律因果關係,因此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近,法院有一個類似的案件:劉某在正常駕駛農用三輪車時被一輛摩托車撞倒。後端司機喝醉了,沒有執照就開車。他在事故中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的劉某是主要責任人。劉某被指控交通事故,一審判處一年三個月。廣州市中級法院以劉某違反規定不是事故的必然原因為由判劉某無罪。曾某從後面與劉某駕駛的車輛相撞,當場死亡。因此,此次重大事故並非由於劉某違反規定造成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事故罪。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劉某車輛的制動系統和照明系統不合格,但其行為當然屬於違法駕駛,但上述違規行為並非事故的必然原因。碰撞後,劉某繼續駕車離開現場,這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與受害人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即使交警判定劉某負有行政責任,也不等於刑事責任。

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武漢案,竊賊的觸電死亡並不是劉先生隨意停車的必然結果,而是竊賊盜竊造成的事故,所以劉先生不負任何責任。如果竊賊慘死了,讓劉先生賠償。這種補償不會變成安慰或安慰嗎?

Reference: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