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賠償協議  重傷、輕傷判緩

 

【辯護與代理效果】

1、從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3、附帶民事賠償達成賠償協議。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

起訴罪名: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張某(一重傷)

被告人:李某(一輕傷、一輕微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1、以故意傷害罪給予張某刑事處罰

2、賠償各種損失20000元。

第一被告張某辯護人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水山、崔金峰,河南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二被告李某辯護人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新峰、胡誌中,河南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代理階段:一審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3月25日23時左右,王某、邢某、邢某某三人去鞏義市西村鎮張溝村中鋁公司專案部找人協調鋁石坑的問題,被告人張某、李某在黃道嶺卡點值班,由於雙方言語不合引起打架,被告人張某用腳將王某的頭部跺成重傷、被告人李某用拳將邢某的眼部打成輕傷,同時又將邢某某毆打成輕微傷。被告人張某、李某的行為構成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法判處。

 

【法庭辯護與代理】

辯護思路:從輕辯護

代理思路:達成賠償協議

 

第一被告張某律師張水山、崔金峰辯護要點:

1、辯方提交的第一組證據證明,本案的起因是王某、邢某、邢某某三人酒後到張溝村黃道嶺礦點檢查站尋釁滋事的重大過錯引起的,該過錯直接導致了本案不幸後果的發生。

2、王某的頭部重傷原因,張某申請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結論不能確定是張某所為,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所致,張某不應該對王某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3、張某在案發時有病,控製能力下降。

4、張某願意依法賠償受害人;

5、張某的行為可以視為投案自首,依法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6、張某有悔罪表現,平時表現好,是偶犯、初犯;

7、對張某適用緩刑已沒有任何社會危險性,建議法庭對張某酌情從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第二被告李某律師張新峰、胡誌中辯護要點:

1、案件的發生源自受害人的嚴重過錯行為。

2、被告人李某的行為產生的後果並不嚴重,社會危害性小。

3、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現 ,平時表現好,無前科,是偶犯、初犯。

4、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案發有人報警後並未隱匿,雖離開現場,但那是因身體受傷不得已去醫院治療,在公安機關抓捕時也無拒捕行為,並且如實供認犯罪事實,因此李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應該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

5、對本案的量刑意見。依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結合受害人過錯、李某自首、防衛過當、悔罪表現及偶、初犯等情節,本辯護人認為應該對李某減輕處罰,酌情按已羈押天數判處實體刑,或對李某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賠償:在鑒定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撤回《對張某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和自我控製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申請書》和《對王某頭部顱骨骨折原因司法鑒定申請書》。

 

【法院判決】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1)鞏刑初字第540號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辦案小結】

本辯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對張某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和自我控製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申請書》,由於該病在亞洲都要很稀少的特殊性,鑒定部門的選定和鑒定等存在很多問題,而被告人家人感覺鑒定費用太大、耗時太長不願再等的原因,張某本人無奈申請撤回了對張某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和自我控製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申請書,但畢竟申請鑒定時間長達3個多月,在量刑時應考慮這一特殊情節,酌情從輕判處。本辯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對王某頭部顱骨骨折原因司法鑒定申請書》,遺憾的是司法鑒定結論鑒定不出來是究竟是何原因所致王某的頭部顱骨骨折。司法鑒定結論不能確定顱骨骨折的原因,也就不能確定顱骨骨折是張某所為,也就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所致,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該舉證責任和義務在控方而不在辯方,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顱骨骨折是張某所為,在沒有確鑿證據能排除是其他原因所致的情況下,張某不應該對王某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兩個司法鑒定,耗時5個多月,雖得不出鑒定結論,但為和解賠償贏得了時間,也由於鑒定的問題直接影響著刑事判決,促使受害方大大降低了和解條件,為最終和解協議的形成起到了及被告人被判緩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條銜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辯護代理法律文書】

1、《自我控製能力司法鑒定申請書》

2、《頭部外傷原因司法鑒定申請書》

 

 

辯護代理法律文書一:

 

自我控製能力司法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張某,男,漢族 ,因故意傷害罪現羈押於鞏義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水山、崔金峰,河南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

對張某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和自我控製能力進行司法鑒定。

申請理由:張某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不正常,缺乏自我控製能力,具體理由如下:

張某的病曆顯示,張某患腦白質病、多發性硬化,其中,張少坡(張某曾用名)2004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在河南省鞏義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曆第1頁現病史記載“……無意識障礙及大小便失禁……”,10月21日河南省鞏義市人民醫院MRI檢查報告單醫師意見“腦白質內多發異常……,考慮為腦白質病,多發性硬化可能性大”。另外,據律師會見張某得知,張某生氣時無意識,平時生氣,就大腦一片空白,控製不住自己,案發當天張某就出現上述症狀,見2011年7月14日律師會見張某會見筆錄第六頁,張某說“我平時生氣時大腦一片空白,我打時頭腦也一片空白,控製不住自己,事後生氣後我坐在床上喘氣有十多分鍾,隨後才知道所發生的事”。經網上搜索,腦白質和精神疾病關係密切,腦白質的特殊情況是精神疾病的一種,請對張某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和自我控製能力進行司法鑒定。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委託鑒定部門依法進行司法鑒定。

                                               此致

鞏義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某

2011年7月25日

附: 1、本申請書附本3份;2、醫院病曆一套;

3、傷情鑒定書一份;  4、律師會見筆錄一份。

 

 

 

 

法律文書二

 

頭部外傷原因司法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張某,男,漢族,因故意傷害罪現羈押於鞏義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水山、崔金峰,河南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對王金巨集的頭部外傷原因進行補充鑒定;

申請補充鑒定理由:

鄭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2011】2570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的分析說明和鑒定結論僅說明頭部外傷後致顱骨骨折,王某頭部之傷已構成重傷,但沒有說什麼樣的凶器致王金巨集頭部外傷。據律師會見張某得知,在張某跺王金巨集前,王金巨集頭部先著地且頭部碰到石頭上,另外張某家人還懷疑王金巨集被他人用其他凶器所傷,王金巨集的頭部外傷究竟是何原因所致顱骨骨折,請進行補充鑒定,以確定誰應對王金巨集的頭部外傷後致顱骨骨折負法律責任以及責任人應付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委託鑒定部門依法進行司法鑒定。

                                        此致

鞏義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某

辯護人:河南王城律師事務所

律師 張水山、崔金峰,

2011年7月25日

 

附: 

1、本申請書附本3份;

 2、王某傷情鑒定書影印件1份;

 3、律師會見張某筆錄影印件1份;

 4、公安機關訊問王某筆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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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朝陽

法律顧問:張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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