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要帳難”導致僱傭索債,僱傭索債中常常出現僱傭黑社會人員暴力索債,暴力索債構成犯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如何才能杜絕或減少這種現象的發生,除了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外,我們必須對僱傭暴力索債的現象進行法律思考。

關鍵詞:要帳; 暴力索債; 法律思考

 “要帳難”這是個不爭的事實,如何才能以最小的代價盡快將帳要回來,這是困擾許多債權人的一個共同難題,不同的人對此採取了不同的方法,有人通過訴訟途徑要帳、有人通過非訴訟途徑要帳,有人親自要帳,有人僱人要帳,有人通過和平方式要帳,有人通過暴力方式要帳,有人直接採用暴力方式要帳,有人僱傭他人通過暴力方式要帳,有人如願以償,有人為要帳進了牢房,而暴力索債尤其是僱傭黑社會人員暴力索債,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索債的範圍,許多僱傭他人通過暴力方式索債的都涉嫌犯罪,有的還涉嫌多種犯罪,令人擔憂的是這種僱傭他人暴力索債的現象近年來卻越來越多,這不僅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同時也對構建和諧社會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響。如何才能杜絕或減少這種現象的發生,除了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外,我們必須對僱傭暴力索債的現象進行法律思考。

一、越來越多的僱傭暴力索債犯罪

筆者作為一名律師近年來曾辦理過多起僱傭暴力索債案件,如偃師暴力索債隊十起僱傭暴力索債案:1、四川省德陽市汽車製造公司欠洛陽一公司款260萬元,多次討要未果,該公司張經理(在逃)便委託段某、付某等人幫其索債。段某、付某等五人,租乘兩輛桑塔納轎車,到四川省德陽市,將該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付斌如強行綁架到河南省偃師市,非法關押29天,後被公安機關解救。段某、付某等人得傭金人民幣35000元。2、江蘇省連雲港市楊康貿易公司欠偃師市嶽灘工業區前進公司款十幾萬元,討要無果,前進公司王經理(已追訴)僱傭付某等人為其索債。付某等人到連雲港市,將該市楊康貿易公司法人代表範福明強行綁架到河南省偃師市,索要欠款未果後,即以人民幣二萬元的價格將範賣給另一債權人趙某和李某(已判刑)。3、華倫耐火材料廠張廠長(已追訴)僱傭付某等人為其討要長沙市鋼廠欠款15萬元,付某到長沙將該鋼廠副總經理金建國強行綁架到偃師市,非法關押11天,長沙鋼廠還款15萬元後,金被放回。付某等人得傭金2.9萬元。4、偃師嶽灘鎮某摩托車廠錢廠長(已追訴)僱傭付某等人討要安徽蚌埠欠款4萬餘元,付某等人到蚌埠將欠款人強行綁架到偃師市關押9天,得傭金1萬元。

……偃師“暴力索債隊”在被抓捕前,先後受洛陽、偃師等地十個債主所僱,連續五年分別到四川德陽、江蘇連雲港、湖南長沙、安徽蚌埠、內蒙古烏海、河北秦皇島、河南焦作、三門峽、洛陽等地,採用各種強製手段,將欠債者本人或欠債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綁架到偃師市予以關押,在被公安機關解救前他們少則關押數日,多則被關押長達二十九天,關押期間許多關押者採用毆打、戴手銬、腳鐐等暴力手段迫使被關押者通知其單位或家屬還款。類似的案件筆者還辦了好幾起,案情也都大同小異。

二、僱傭暴力索債的法律後果

暴力索債是違法犯罪行為,僱傭暴力索債是暴力索債的一種,早在1996年9月8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商業貿易活動中發生非法拘禁案件情況的通報》就規定:“對於綁架、扣押人質等方式逼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公安、檢察機關一定要嚴格依法查處。”1996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非法綁架、扣押人質案件,對實施綁架、扣押行為的行為人已構成犯罪的,應堅決查辦。”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傷殘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役他人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索要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三、僱傭暴力索債相關各方的命運

1、債權人因僱傭暴力索債的命運

由於債權人採取了非法僱傭他人暴力索債的方式索債,債權人就成為暴力索債的共犯,一旦案發,債權人要麼被追訴,要麼在逃,多數都要被判刑。債權人通過這種方式,有的要回了全部債權,有的要回了部分債權,但大多數人不僅債權沒有要回來,而且還白白支付了相當多的傭金,有的錢沒要回來一分,自己被判了刑,得不償失,事與願違。

2、債務人因被綁架索債的命運

以四川省德陽案為例,案發當晚,公司法人代表付斌如正在德陽市吃夜宵,突然被一夥素不相識的人挾持到一輛紅色桑塔納轎車上。然後,這輛轎車晝夜兼程上千公里,將他綁架到河南,綁架他的原因是他們公司欠了洛陽一公司的款,他必須拿出300萬元才能恢複自由。據付斌如講,他在被綁架的20多天裡,被戴上手銬、腳鐐,晚上被塞在床下睡覺,並被轉移了兩個關押地點,稍有不從,那夥人就讓他跪在地上,用三角帶抽打他。每次打他時,還用匕首和獵槍對著他,不讓他大聲喊叫。直到29天後他被德陽和洛陽警方聯合解救,才恢複了自由。其他被綁架人的遭遇與付斌如大同小異。

3、受僱的暴力索債者的命運

暴力索債常常會引發其他犯罪,偃師暴力索債隊十起僱傭暴力索債案的十三名被告,除因暴力索債構成非法拘禁罪外,多名被告同時還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強迫交易罪等犯罪,13名被告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十年、六年、四年、三年、兩年零六個月、一年零六個月等長短不同的刑期,作案的一輛麵包車、兩輛桑塔納轎車全部被沒收。

四、僱傭暴力索債問題產生的法律原因

為什麼欠款者竟敢長期欠款不還?為什麼那麼多僱主不採用合法手段要債?為什麼暴力索債隊生意那麼紅火?怎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暴力索債問題?

筆者認為欠債者之所以竟敢長期欠款不還雖然有著許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是因為國家在立法上、司法上對債權人保護的力度還不夠,對債務人欠款長期不還製裁措施還太少,力度還不夠,欠債者不還款導致訴訟造成的不利後果遠遠小於及時還款的成本,欠款人“兩害相比取其輕”,所以就賴著不還。為什麼那麼多債主不採用合法手段要債呢?債權人訴訟成本太高、風險太大是主要原因。首先,中國的訴訟隻管賠償債權人的實際損失而沒有懲罰性賠償,勝訴方的律師費用和當事人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法律沒有規定讓敗訴方承擔,債權人即使勝訴,至少還要倒貼律師費、訴訟差旅費、取證費、文印費、通訊費等費用,而其墊付的訴訟費用能否要回還是個未知數;其次,債權人勝訴,卻要面臨“執行難”問題,債權人勝訴,若判決不能得以執行,債權人的損失就又增加了訴訟費和執行費以及執行時的律師費和因執行發生的各種合理費用。暴力索債者的生意為什麼那麼紅火,正是債權人合法訴訟成本太高,經濟風險太大,而暴力索債的主要費用是在索債成功後才支付的,許多債務人不怕敗訴、不怕執行,卻害怕這種僱人暴力索債方式,這就使暴力索債者賴以存在的理由。

五、僱人暴力索債問題的法律思考

怎樣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呢?一是要在立法上加大保護債權人、製裁債務人的力度,增加“懲罰性賠償”製度。要在法律上規定當事人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包含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製度,加大不執行生效判決的懲罰力度,建議將不執行生效判決給予十五日以下拘留改為拘役三個月至一年,放寬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法院不得先期收取原告墊付而應由被告承擔的訴訟費用。二是在司法執行環節上應先執行債權人的利益,最後才執行應當由法院收取的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費用。三是各地法院還應摒棄地方保護主義。四是司法真正獨立審判、獨立執行不受非法幹預。

債權人若通過合法途徑完全可以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且合法索債與僱人暴力索債相比風險小、成本低、見效快,到那時,雖然“條條大路通羅馬”,但人們通常走的隻會是便捷經濟的路,僱人“暴力索債”這條路因風險太大、成本又高,自然就無人問津了。當然,法律的完善需要假以時日,奉勸債權人,他人欠款請通過合法途徑索要,奉勸那些幫人索債者,致富要合法,奉勸欠債者,要講誠信,及時還款,共同構建和諧穩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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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朝陽

法律顧問:張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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