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夫妻相互間的關係,涉及各自的人身權利,以及財產擁有權,是一種平等的關係。

因此,婚姻僅僅在一夫一妻制中才真正得到實現;因為在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制中,一個人在婚禮上被完全交付給對方,卻只獲得對方的一部分,因而成為僅僅是一件物品。

但是,就他們的財產而言,雖然僅僅依照特殊的契約,但他們有各自的權利宣佈放棄任何一部分財產的使用權……於是,可能產生一個問題:當法律說:無論如何丈夫對妻子“他將是你的主人”,因而他扮演發號施令的角色,而她則服從;這時,它是否不和已婚夫妻的平等法則相沖突呢?

假如這種法律上的丈夫至上,是僅僅建立在丈夫角色與妻子角色相比,為實現家庭的共同利益而具有的天然優勢上;假如發號施令的權利僅僅基於這一事實,那麼,這種命令與服從的關係不能認為與人類夫妻的天然平等關係相對立。因為,這一權利可以從那個特定責任演繹出來,即關係到所涉及的目的的統一與平等的責任。

康德:《權利的科學》26

Reference: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