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就法律角度而言應該是一種贈與,但是這種贈與有其特殊之處,因為這種贈與行為並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為目的,而是以將來有一天對方能與自己結婚為附加條件的。

對於彩禮,總能成為雙方家庭爭論的焦點——解除婚約關係後是否應該歸還彩禮呢?

男子李勇(化名),31歲;女子邵梅梅(化名),29歲。兩人是同學關係,自由戀愛六年後,於2016年1月,按照家鄉習俗舉辦了婚禮。但是,兩人並沒有領取結婚證。

按照邵梅梅的家鄉習俗,在結婚前,需要男方給女方送彩禮,並給了邵梅梅家13萬。

之後雙方因為吵架問題協調無果,從2016年9月兩人就不再聯絡。李勇認為,他與邵梅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邵梅梅在婚禮後兩個月就與他解除了同居關係,應該返還彩禮。李勇提起訴訟,要求邵梅梅退還彩禮13萬元。

至於吵架的原因,邵梅梅說,2016年3月31日,因為家庭瑣事,李勇強行將她趕出家門。邵梅梅不願離開,李勇還對其實施家暴並報警。

邵梅梅離開李勇家時,李勇不讓她拿貴重東西,首飾都沒有帶走。邵梅梅認為,她屬於無過錯方,不同意返還彩禮,要求法院駁回李勇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定:返還25000元並解除同居關係庭審中,對於兩人吵架的原因,法院認可了邵梅梅的說法。

對於13萬彩禮,邵梅梅是這樣解釋的:舉行婚禮前,李勇僅給付8萬元彩禮,且8萬元彩禮已經用於購買首飾、床上用品、衣服以及舉辦酒席等花費。

兩人共同生活時間短,李勇要求邵梅梅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

至於彩禮,法院認定為8萬元,主要考慮到邵梅梅為籌備婚禮,購買黃金首飾、衣服、結婚用品等實際花費了大部分錢財。

最終,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邵梅梅一次性返還李勇彩禮25000元,並解除同居關係。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上述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依據上述規定,不僅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未結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在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且符合一定條件時,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就本案例中雙方解除婚約,哪些彩禮應該退還呢?司法實踐中,彩禮中除金錢部分需要返還外,有些實物也需要返還。比如金銀首飾、交通工具、家電等耐損消費品,一般在考慮合適損耗後,可以列為返還的財產範圍。

但是對於衣物、化妝品、菸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經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還的財產範圍。至於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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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