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0 法政隨筆 楊岳橋

宣誓的圖片搜尋結果

(網上圖片)

古人起誓,有很多種做法。普通一點的,就是向天地山河說出誓詞,以示請神明做見證,日後食言違誓,定當遭到天譴。

正式一點的,就會在發誓同時做些有象徵意義的行為,以明決心。古有「胡人彈骨,越人齧臂,中國歃血」之說,就是說北方的胡人在結盟時,立誓雙方會用人頭骨盛酒,一人喝一口,喝時心裏互相詛咒對方:「你若違盟,我就用你的頭骨當酒杯!」南方的越人會「齧臂」,即是宣誓完畢後狠咬自己的手臂至見血,用血來展現堅定。中原人士,則是大家熟悉的歃血了。初時是與誓各方輪流飲同一碗牛、馬、豬、羊或雞血,後來簡化成在大家嘴邊塗點牲口血了事。

此外還有折箭(折斷箭枝,如有違誓當如此箭斷成兩截)、鑽刀門(在刀子架成的門下走過,如發誓當食生菜,千刀萬剮),乃至在香港開埠初期法制還未完善時,政府是接納「斬雞頭,燒黃紙」為有效的宣誓方式的,只是儀式必須在上環文武廟內當神像面前做——這些做法都表明,即使有智慧如中國人,長久以來都未能找到方法去確保宣誓人「真誠」宣誓,只能交給上天去懲罰背棄誓言的人。

在法治的現代就好得多了,背誓自會受到法律制裁,不用「等天收」。

問題是,法律既不是測謊機更不是X光機,法律並非用來檢測我們是否真誠的工具。

忠,又是什麼?心不二志,心裏只想一個人一件事一個國家。所以,在老婆之外有別個女朋友,就是對伴侶不忠;以維護法紀為職業的人知法犯法,就是對自己的志向不忠;領A國軍隊去打仗打輸了,向B國投誠,就是對國家不忠——而你是宣過誓說自己會效忠的。

李柱銘先生指出,人大在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加上「及其」二字,變成宣誓者同時效忠中國和香港,這會燒到持雙重國籍的立法會議員身上。

的確,因為內地不承認雙重國籍,你不能效忠完英女王又效忠中國。

而除了立法會議員,香港的外籍法官同樣會受影響。所以民主派議員已約見袁國強,希望他能清楚解釋此事。

忠,是不二,不是兼收。把忠字當籌碼,大小兩邊各買一注,說不定會開出圍骰呢!


 宣誓.效忠(楊岳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