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牛頭角時昌迷你倉發生四級大火,燃燒多日仍未完全撲滅,災情嚴重,更有多名參與救援行動的消防員傷亡,據資料所指,這次大火是香港歷來第二長的工業大廈火警。過去香港亦曾發生不同級別的火災,到底消防處是如何判定火災的級別呢?

其實香港消防處對火警有既定的制度,會根據發生火警時的嚴重程度及影響進行評級,藉此去調派消防車及裝備到場參與救援行動,而這套準則是60年代開始一直沿用至今。在50至60年代期間,香港接連發生各大小型的火災,位置包括木屋區、唐樓、工廈等。到了1961年,港府接納時任副布政司戴麟趾的檢討報告,遂成立消防事務處。

消防事務處為改善救援效率,統籌救援的工作,以及向市民大眾發佈有警示的訊息,於是在1964年2月開始,仿傚美國實施火警分級制,依照實際的情況分為五級,當火警升至第五級後仍無法控制或火勢持續擴大的話,就會發出最高級別的「災難警報」。但是山火就由漁護處於1976年起負責分級,共分有3級。若只發生一般的山火,就為一級;如山火火勢猛烈,有可能威脅民居及其他設施,漁護署郊野公園滅火隊不足以應付,而需要消防處協助,就會列為二級;最高的三級山火屬災難性,火勢嚴重及有不受控的跡象,漁護署就會要求各紀律部門協助,參與救援行動。


(來源:香港突發事故報料區)

至於由消防處負責的火警分級制,又是如何判斷呢?

一級:通常消防處接獲火警報告後,會先當作一級處理,由最接近肇事現場的消防局出動,派出最多5條喉、一架泵車、旋轉台鋼梯車或梯台車、油壓升降台或大型油壓升降台、細搶救車或大搶救車及一架救護車,俗稱「四紅一白」,以及20多名消防員往現場,指揮會由消防隊長或高級消防隊長負責。

二級:如果發生火警的地點為人流多或遠離水源的地方,消防處就會發出此級別,人流多的地方為醫院、老人院、鐵路站、機場、酒店,而危險地點如油站、危險品倉庫、發電站等。消防員會作出特別處理,以防有混亂的情況出現。二級火警時,會派出5至15輛消防車、消防員50人及動用5條喉,而現場指揮就會是消防隊長或高級消防隊長。

三級:消防隊伍到達現場後,作為現場指揮的消防官會先視察環境,如肇事地點冒出大量濃煙,或多人被困待救,而率先到場的消防員又未能抵制火勢,並有蔓延跡象的話,就會根據情況在有需要時,把火警提升至三級。消防處會增派人手及資源到場,會調動15至20架消防車,其中包括2部油壓升降台,3部泵車、2部小型搶救車或大型搶救車、2部旋轉台鋼梯車或梯台車、及流動指揮車、煙帽車、照明燈車、喉車等,同時特別拯救連(拯救車及大型搶救車)亦會出動,消防員則有逾百人及開動5至10條喉。現場指揮會由高級消防區長和消防區長負責。

四級:如升為三級火警後,情況仍然惡劣,現場火勢猛烈有大量濃煙及高熱,受傷人數增加,危及附近民居的生命,而火警現場在5樓以上,又需要再增加人手的話,就可能要把火警升至四級。消防處會派出更多人手及裝備到場,通常是20至35部消防車、100至150名消防員及開動10至25條喉,而現場由副消防總長負責指揮。

五級:當火警迅速蔓延冒出大量濃煙,災場火勢完全失控又高熱,加上有大量人數受傷並有增加,而增援力度被四級火更大時,就需要升至五級火警。消防處會協調全港消防局,派出更多人手到場,此時會有35架消防車,150名消防員,開動26至30條喉,現場的指揮人員為消防總長。另外,當情況去到緊急及嚴重之下,民政事務總署會統籌各政府部門,而政府飛行服務隊、醫療輔助隊、社會福利署等,亦會配合支援行動。

災難級:如果已經升為五級,但火勢仍然加劇,現場人員認為撲救困難或無法撲滅,需要等火自然熄滅的話,就會提升至最高的災難級,當達到災難級後,全香港消防員會輪流當值及候命出動。災難級警示並不限於在火警中使用,如受災範圍廣闊或發生一連串事件同時發生,例如飛機墜落於民居或人煙稠密的地區,就會立即發出災難級警示,而事故需要長時間以全部資源,甚至有可能要出動軍隊或其他部門協助。此警報只可在消防處處長發出,或由區長級或以上之消防官,向處長要求後才可發出。


(來源:hko.gov.hk/)

另外,山火分級如下:

根據山火分級制度,共有四級,分別為「候命」、「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

第一級:如發生山火,而且是第一級時,就會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滅火隊負責滅火工作。

第二級:若漁護署的滅火隊無法滅火,火勢猛烈到要消防處協助時,就會升為第二級,現場總指揮會交由到場的高級消防員。

第三級:如火勢仍沒法受控,現場指揮或山火控制中心就會把山火升到第三級。當到達此級時,漁護署滅火隊、消防處、民安隊及政府飛行服務隊都會參與行動,協助滅火,而警員亦會到場負責維持秩序、疏散及搜索,醫療輔助隊也會到場,處理分流及替傷者進行護理的工作。